2021.01.23

◎ 報到及修課規定

碩士專班報到及修課規定
  1. 碩專一新生報到之後應依個人專長及未來研究方向選擇指導教授。首先須與老師面談,然後填寫「同意指導書」,經老師簽名認可後送交系辦公室。如未能選妥,則由系主任代為選取。
  2. 每位研究生在每學期選課時一定須經指導教授簽名認可始可承認為畢業學分。若尚未選定指導教授,則須由系主任代為簽名認可。
  3. 碩專班之畢業學分為30學分(含論文6學分)。
  4. 碩士班、碩專班所開課程學生可互選(須指導教授簽名) 。
  5. 碩專班如欲於修業二年(含)畢業者,須於學位考前提出資格考試認定,如獲資格考試通過,方能提出學位考試。
  6. 碩專班學生在碩專一升碩專二時可選擇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若以技術報告代替論文者需修習學分數如下:
  • 於92年度至102學年度入學者,必須修滿36學分始可畢業(含技術報告3學分)
  • 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者,必須修滿30學分始可畢業(含技術報告3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