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機械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原大學機械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為聯絡系友情誼,互磋工作經驗,互砌學術心得為社會扶植人才,以發揮中原機械精神,以貢獻社會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機械系系辦公室。 |
第二章 會務 |
第四條 |
本會會務如次:
- 發行系友通訊錄。
- 舉辦各種工作心得報告座談會及聯誼會等活動。
- 協助培養、訓練及獎勵在學機械學弟。
- 成立系友基金會。
- 為會員解決困難及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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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五條 |
會員資格如次:
- 凡母系畢業者均為當然會員。
- 凡曾在本系就讀,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查決議通過者,准加入本會為會員。
- 凡本系師長為名譽會員。
-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會員五人以上連署,理事會決議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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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
- 遵守本會之會章及大會之決議。
-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 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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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
- 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享有本會發行之各種定期刊物。
-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 在本會會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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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會會員若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按情節輕重得由理監事會予以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 |
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
第十條 |
本會設置理事每屆系所至少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至七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記名通訊投票選任之,除保障名額外,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多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
第十一條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一人及常務理事數人,由各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卸任之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均採無記名投票,以得票數多者為當選。 |
第十二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以半數改選為原則,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四條 |
本會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理事長因事未能到職時,由理事長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代理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另設置總幹事辦理事務,由理事長於大會期間,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
第十六條 |
本會幹事部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總幹事組成,辦理日常事務。 |
第十七條 |
本會得聘請顧問。 |
第五章 職權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件。
- 決定會務方針。
- 編列預算。
- 審查會員資格。
- 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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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
- 保管基金。
- 審核預算。
- 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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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議 |
第二十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若因會員人數過於分散不易召開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代替之,以校慶(十月十五日)或特別節日為之,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得舉行臨時大會,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應於開會十天前發出。 |
第二十一條 |
理監事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總幹事得列席會議提出報告,理事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 |
第七章 經費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 會費:每年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暫停)
- 自由捐。
-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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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
第二十三條 |
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